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2016-2017年度入围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

来源: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:2016-04-01 浏览次数:86

 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(上海市农业学校)(招标人)每年均要进行以中小型项目为主的各类采购,以满足学校在教学、科研和基建等方面的需要。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及市场条件,提高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(上海市农业学校)采购工作的质量,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2016-2017年度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。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(上海市农业学校)委托,为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,代理本次招标的相关事宜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,现依法进行公开招标,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。

一、项目概况

    招标编号:SYZB20161009;

    招标项目: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(上海市农业学校)2016-2017年度入围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项目;

    招标包件、中标人数量和服务年限:本次招标分为两个包件,各包件的情况如下:

    包件一:包件一的标的为货物、服务项目采购代理;本包件将选择3家采购代理机构为中标人。中标人的服务期限为2016年5月到2017年12月31日,招标人将先与中标人签订服务合同至2016年年底,并于年末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,与通过考核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下一年的服务合同。

    包件二:包件二的标的为工程项目的采购代理(含与工程有关的设计、勘察和工程监理等采购项目),本包件将选择2~3家采购代理机构为中标人(视投标人的数量而定)。中标人的服务期限为2016年5月到2017年12月31日,招标人将先与中标人签订服务合同至2016年年底,并于年末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,与通过考核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下一年的服务合同。

二、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

    已经按照《上海市政府采购投标人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》完成登记手续(网址:www. Zfcg.sh.gov.cn);

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;

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;

包件一具有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质,或在2015年之前具有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质且在2015年之后被列入财政部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”及经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公告的“代理机构”名单;

包件二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证书;

在近三年内无犯罪行贿行为;

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

三、报名

    1、投标人可以报名参加任一包件或两个包件的投标。

    2、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7日,每天上午9时至11时,下午13时至16时(北京时间,双休、节假日除外),持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至上海市宜山路770号1号楼6楼进行报名。

    3、逾期不再接受报名。

    4、完成报名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。

四、报名时须提供的资料

    1、在有效期内并通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(副本);

    2、税务登记证(副本);

    3、组织机构代码证(副本);

    4、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证明文件原件;

    5、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证书原件;

    6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、授权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
以上资料原件经招标代理机构核对后即刻发还,但需另提交以上资料的复印件一套(加盖单位公章)。资料如有缺漏,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报名。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与报名时提供的资料一致,如有不同,以投标文件的为准。投标人的资格是否合格,将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。

五、购买招标文件

    1、招标文件售价:人民币500元/本(售后不退)。

    2、购买招标文件时间: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7日

    3、购买招标文件地点: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(上海市宜山路770号1号楼601室)。

六、投标

    1、投标截止时间:2016年4月21日 下午14:00时(北京时间)。

    2、投标文件送达地点:上海市宜山路770号1号楼二号会议室。

七、开标

    1、开标时间:2016年4月21日 下午14:00时(北京时间)

    2、开标地点:上海市宜山路770号1号楼6楼二号会议室。

八、本公告发布媒体

    本公告发布在以下媒体:中国政府采购网(网址:www.ccgp.gov.cn)

九、本次招标联系方式

    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

    联系地址:宜山路770号1号楼601室

    联系人:付荣

    联系电话:(021)54960852       传真:(021)54960852

    电子邮箱:254855494@qq.com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国有资产管理处

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