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开展学校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通知

来源: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:2014-02-19 浏览次数:1956

各部门:

为深入推进依法办学治校改革,建立健全风险规避机制,维护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。近期,学校委托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“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项目”进行了公开招标,经评标专家组的评审,最终由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律师事务所”)中标,担任我校(包括学院、市农校、市农广校,以下简称“学校”)的常年法律顾问。现就学校法律顾问服务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律师事务所接受学校委托,代理法律事务,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(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1)。

二、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庆律师、徐丽锦律师为具体联络人,在学校设立法律事务室,为学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,帮助化解矛盾纠纷,维护合法权益。

三、法律事务室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四下午13:00~17:00(不包括寒暑假);地点为20号楼106室,主要是集中处理学校对外合同的审核、解答法律咨询等有关法律事务。

四、学校所有对外合同,在报校领导审批签字前,须经过法律事务室的审核,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,方可进行对外合同的签订工作(具体办理工作流程见附件2)。

五、各职能部门及各系部凡涉及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事宜,均可直接到法律事务室进行法律咨询,也可通过电话、邮件、信件等方式向法律事务室提出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。联系电话:67722673(分机:6673),邮箱:guocl@shafc.edu.cn。

 

附件1: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

附件2:对外合同的审批流程

附件3:对外合同(协议)审批表

附件4:法律事务室合同审核单

 

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国有资产管理处

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